我国
刑法第26条规定的是
从犯的一般
刑事责任原则。我国刑法分则对一些必要
共犯的从犯和
主犯一起规定了具体的
法定刑。如《刑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犯
组织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5年以上
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此处的其他参加者,显然是指组织越狱罪中的从犯。对于这种《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法定刑的从犯,应当直接按照分则的规定
处罚。对主犯的处罚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
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
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在当代社会对于犯罪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根据犯罪分子在
犯罪过程当中所处的地位来进行不同判断。比如说有一些犯罪分子是属于协助犯罪,也就是从犯,应当从轻或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