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归责原则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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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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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归责原则有什么?

特殊侵权是相对于一般侵权的概念,在归责原则上,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虽然有明确的规定,在多重归则体系上细分了侵权责任类型,但是对于一般人来说,依然不是很容易理解,那么特殊侵权归责原则有哪些呢?在这里,律图小编将为您对此进行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帮助您对此有基础的初步认识。

一、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一般与特殊是一对哲学上的词语。哲学上亦称之为一般与个别,其实,这里的个别就是特殊,别无它论。中国古代哲学家在探索万物普遍本质时,已开始探讨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战国时公孙龙提出“白马非马”的命题,认为个别的“白马”可脱离一般的“马”而存在。南宋朱熹将一般与个别等同起来。他认为世界上只有一个最高的“理”,而没有个别的“理”。那个别的“理”只是像许多江湖上的月影,它们共同反映的只是一个月亮。

同样在侵权行为法里,虽然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是一对非常对立而又融合的概念,但它们却像许多江湖上的月影一样,是一个真实月亮的影子。也就是说,它们都是侵权行为法的影子。其实,本没有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之分。一般侵权是侵权,特殊侵权也是侵权。不论一般或特殊,它们都对受害者造成了损失,且都应当受到处罚和制裁。因此,研究侵权行为法时,我们不能将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对立起来看待。尽管它们所调整的范围有所区别,但它们都同时指向一个目标,就是侵权行为。

所以对一般侵权的研究,实质上就是一个主观归责的研究。而对特殊侵权的研究,本体上就是一个对客观行为和结果的归责研究。对归责问题的研究,回归过来就是如何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如何对正义进行声张。

二、无过错与无过失

过错和过失在现代汉语上是两个不同的词语。但是在解释上却没有大的差别。过错就是过失,错误。而过失是指因疏忽而犯的错误。笔者认为,这里的解释就出现矛盾。既然过错就是过失错误,那么因疏忽而犯的错误也应当是过错。然而,问题不是那么简单。应当说,过错的内涵大于过失。过错包含有故意的过错和过失的过错。而过失却不能认为有故意的过失。

而过错和过失在法学词典(增订版)上却是两种不同的解释:过失在刑法上指行为人犯罪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指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民法上指过错的一种形式。即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状态。而在民法上的过错是指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为民事责任的条件。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异同的主要原因是在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归责问题上对这两个概念使用上的混乱。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是这样描述的:“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无过错应理解为侵权人不仅在主观上无故意,同时在主观上也没有过失。因此而出现这样的现象是作者们的疏忽还是这两个概念可以混同使用呢

既然过错和过失这两个概念在语义上具有不同的意思,那么在法律上使用时就应当谨慎从事。出现以上对这两个概念的不同使用或混同使用的原因可能是作者对这两个概念的内涵认识不清,认为过错就是过失,反之过失也就是过错,因此交叉混同使用也就不足为奇了。然而,在特殊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上到底应当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称谓呢?如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文面意思并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而言,这里的没有过错应当理解为完全没有过错,既包括主观上无故意,又包括主观上无过失,所以应当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称谓才对。

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重要的归责原则之一,也是侵权行为法里最古老的归责原则之一。在早期的成文法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加害原则,也称结果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致他人损害,无论其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就都应负赔偿责任。因此,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并替代加害责任原则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和发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或那样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只要主观上无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即所谓的“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

德国学者耶林曾就过;“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这显然地告诉我们,一个人只须为自己由于主观上的过错从而导致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人们可以大胆的行动并扩大人际之间的交往关系,促进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人们终于可以从加害原则的阴暗下走出来。

相反,过错推定原则是从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角度出发来确定行为人具有过错,从而迫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这种推定过错,是通过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其实质不是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而是被动的被确定为有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的历史源头同样久远,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在《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中规定:“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的田里吃食,应负赔偿责任,但如他人的果实落在自己的田地里而被牲畜吃食的,则不须负责。”这里说的其实就是过错推定。直到17世纪,法国法官多马特才创造了过错推定理论。

其次,这两个原则虽然都是以过错作为归责方式,但在对过错进行认证时,前者由被侵权人进行举证,后者无需由被侵权人进行举证,而是由法官根据法律之规定进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此外,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却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所以,这是两个不同的归责原则,不能混为一谈。

上述内容是律图小编对于特殊侵权归责原则的介绍,在这个原则的判定上,首先需要在主观和客观上判定过错与过失,而且适用特殊侵权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不能混为一谈,但是在具体情况中可能有特殊的例外,如果您面临的情况较为复杂,还请咨询专业律师。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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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二、无过错与无过失,过错和过失在现代汉语上是两个不同的词语。但是在解释上却没有大的差别。三、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重要的归责原则之一,也是侵权行为法里最古老的归责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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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对于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什么原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以下几种为特别侵权行为:
(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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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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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的三大归责原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正文】
一、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项的增多,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其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其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
三,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致人损害等。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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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大量原则;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二)风险选择原则;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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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归责的原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赔偿方法和范围。而从目前我国立法相关规定来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上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显然不利于对商业秘密权属人的保护是不利的。
在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本身就具有隐蔽性,被侵权人同时还要证明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十分困难的。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侵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单一的采用某一种归责原则无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在立法上当确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过错推定责任为主。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推定、转移等方式,由原告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而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被控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权利人尽到合理的保密义务,此时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在推定被控侵权人过失的情况下,还应区别被控侵权人的注意义务,若被控侵权人没有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构成重大过失若被控侵权人违反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则是具体的轻过失若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是抽象的轻过失,相应地被控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应较低。但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使第三人承担保密义务的,应当执行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原告应当释明属于商业秘密,并证明自己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而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同时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即使用或披露相同或一致的商业秘密)或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被告则需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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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从犯的特殊刑事责任原则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是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我国刑法分则对一些必要共犯的从犯和主犯一起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犯组织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的其他参加者,显然是指组织越狱罪中的从犯。对于这种《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法定刑的从犯,应当直接按照分则的规定处罚。对主犯的处罚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在当代社会对于犯罪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根据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当中所处的地位来进行不同判断。比如说有一些犯罪分子是属于协助犯罪,也就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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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的公示原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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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立法政策的选择。如严格责任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相一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则能体现合同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2)理论意义。由于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责任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可能回避归责原则问题。

3)司法意义。司法人员正确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从案件伊始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从而正确司法。

4)对当事人的意义。当事人明确自己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利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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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知识延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特殊侵仅行为免责概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特殊侵权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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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归济南后化肥厂电焊工是特殊工种吗?原莱芜市是特殊工种。
[律师回复] 电焊工是隶属特殊工种,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为工作依据.男55.女工人50.女干部55岁退休.但是最少持续工作年限为8至10年不等。  法律依据【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离任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置意见》(1978年7月11日)】
第六条限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有下列要求之一,才能够按照《关于工人退休、离任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项解决: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事实上工作年限。但是,在计量持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2年零三个月计量;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2年零六个月计量。  时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能够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解决;常年寓居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能够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解决。”
问一下立体商标注册保护有哪些特殊原则
[律师回复] 立体商标取得注册,除了必须遵守一般商标注册原则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又被称为限制性条件。
1、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外型不能注册
这一规定针对注册涉及商品的外形,同其天然状态或通常的加工状态相比,缺乏任何特别之处,换句话说,这种外形仅仅是对商品的叙述,而不能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商标功能。
由于分子结构的不同,在结晶的过程中会产生特定的形状,水结晶后是雪花的形状,这二形状都是水的天然固体状态,或者说是由于它们的性质产生的外型,这种形状不能注册,当然没有人会给雪注册一个雪花状的立体商标,以此类推,在冰糖上不能注册冰糖强晶后是产生的立体形状,明矾不能注册矾结晶产生的立体形状。
除了天然状态不能注册外,加工状态也不能注册,比如说钻石补加工成下面小,上面大,有多个反射面的形状,也不能注册,因为不这么加工就不能很好的反射光线,看上去就不漂亮,这一形状是由加工状态所决定的,也不能注册。
2、商品功能所决定的外形不能注册
功能主要包括两种:技术功能和美学功能
1)技术功能
所谓技术性功能就是商品的外型更有于该商品使用或使加工费用更低,我们就认为这一外型具有技术功能。有技术功能的商品外型不能注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专利法的规避。因为一个纯粹功能性的外形,应该由发明专利来保护,并最终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允许所有人将其注册为一个可以无限续展的商标。具有功能性的外形,除了可以通过发明专利来保护外,应当供竞争者自由。
2)美学功能
具有美学功能的立体形状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澡注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商标的宗旨被扭曲并因此损害版权和外观设计权。具有美学功能的外型不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
企业在设计商标时都尽可能让商标美观一些,所以不可能排除商标的美学功能,既然不能排除商标的美学功能,具有美学功能的商标又不能注册,这不是没法注册了吗,法学家也看到了这个问题,就又提出来如果这一立体形状的识别功能大于美学功能,则可以注册,如果是美学功能大于识别功能则不能注册。
怎样判断一个立体形状的美学功能和识别功能到底哪个大呢,有一个简单的方法:问一个正准备买这一商品的普通消费者,“如果产品换一种外形,你是否依然会购买?”
如果他还会买,则说明该外形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可以注册。但如果回答是不买,则说明外形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消费者买的就是这一外形。外形因此具有美学作用,所以不能用商标法保护这一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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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有哪些?
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有:归责原则特殊、责任构成特殊、举证责任特殊、责任形态特殊等,对于特殊侵权的具体情况是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实际情况,并依据上述不同的特殊性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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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的特点和特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知识延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特殊侵仅行为免责概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特殊侵权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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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动物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法饲养动物的责任法律解释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法律,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请教一下立体商标注册保护有哪些特殊原则
[律师回复] 立体商标取得注册,除了必须遵守一般商标注册原则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又被称为限制性条件。
1、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外型不能注册
这一规定针对注册涉及商品的外形,同其天然状态或通常的加工状态相比,缺乏任何特别之处,换句话说,这种外形仅仅是对商品的叙述,而不能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商标功能。
由于分子结构的不同,在结晶的过程中会产生特定的形状,水结晶后是雪花的形状,这二形状都是水的天然固体状态,或者说是由于它们的性质产生的外型,这种形状不能注册,当然没有人会给雪注册一个雪花状的立体商标,以此类推,在冰糖上不能注册冰糖强晶后是产生的立体形状,明矾不能注册矾结晶产生的立体形状。
除了天然状态不能注册外,加工状态也不能注册,比如说钻石补加工成下面小,上面大,有多个反射面的形状,也不能注册,因为不这么加工就不能很好的反射光线,看上去就不漂亮,这一形状是由加工状态所决定的,也不能注册。
2、商品功能所决定的外形不能注册
功能主要包括两种:技术功能和美学功能
1)技术功能
所谓技术性功能就是商品的外型更有于该商品使用或使加工费用更低,我们就认为这一外型具有技术功能。有技术功能的商品外型不能注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专利法的规避。因为一个纯粹功能性的外形,应该由发明专利来保护,并最终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允许所有人将其注册为一个可以无限续展的商标。具有功能性的外形,除了可以通过发明专利来保护外,应当供竞争者自由。
2)美学功能
具有美学功能的立体形状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澡注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商标的宗旨被扭曲并因此损害版权和外观设计权。具有美学功能的外型不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
企业在设计商标时都尽可能让商标美观一些,所以不可能排除商标的美学功能,既然不能排除商标的美学功能,具有美学功能的商标又不能注册,这不是没法注册了吗,法学家也看到了这个问题,就又提出来如果这一立体形状的识别功能大于美学功能,则可以注册,如果是美学功能大于识别功能则不能注册。
怎样判断一个立体形状的美学功能和识别功能到底哪个大呢,有一个简单的方法:问一个正准备买这一商品的普通消费者,“如果产品换一种外形,你是否依然会购买?”
如果他还会买,则说明该外形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可以注册。但如果回答是不买,则说明外形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消费者买的就是这一外形。外形因此具有美学作用,所以不能用商标法保护这一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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