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202
1.
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这是《民法典》就离婚时夫妻间
权利义务延伸而形成的一项权益保护制度。请求对方给予
经济补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以书面方式约定了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双方已选择了约定财产制来分配
夫妻财产。
(2)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而付出了较多的义务。由于一方用大部分精力来照顾子女、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而这些义务本属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由一方主要履行这些义务,势必会影响他(她)的经济收入。按照约定财产制,其
财产权利将受到损害。因此,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这也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离婚的时候女方往往都是在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在
结婚时辞去工作的全职太太,如果在离婚便没有了生活经济来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就可以要求男方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在
财产分割的时候对于女方的分割部分按照多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