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的
有效期最多为30日
诉讼中的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法院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
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未
起诉的。
(2)财产
纠纷案件的
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
担保的。“财产纠纷案件”,主要是指原告提出的
诉讼请求涉及财产归属、要求被告承担金钱或者可以金钱计算的给付义务的案件。这是
民事诉讼法在原“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基础上新增加的限制.与新民事诉讼法在原
财产保全的基础上新增行为保全有关。但“财产纠纷案件”并不完全等同于财产保全案件,一部分行为保全案件涉及财产纠纷的,也在其列。
(3)申请人在保全期间撤回申请,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法院确认被申请人
申请复议的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保全已没有存在的意义。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