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抵销后的效果是双方
当事人所负
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务全部消灭的
合同终止。抵销还具有溯及效力,即
债务抵销后不再发生利息债务、不再发生迟延责任、
损害赔偿及
违约金责任消灭。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债务相互抵销的,
债权债务终止。根据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
债务人依法将
标的物提存;
(四)
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
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