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
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
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
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
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
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
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