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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一下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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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4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这一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对共同犯罪人的理解应当将“人”做扩大理解,包括两种: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即刑法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单位。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虽然被处以相应刑罚,但却不能成为共同犯罪人,因为具有犯罪主体身份的是单位,而非责任人。需要说明的是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共同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如果其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其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故意实施,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于刑法规定必须以具有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身份犯罪,无身份者能否构成共同犯罪,要作具体分析。一般,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具有犯意联络,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以致造成特定身份犯罪的结果,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共同故意,这种故意的共同性有三个特征:
1、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有一定的联系。这又表现为三种情况:
(1)各共同犯罪人之间都互相了解他们是在共同实施同一犯罪;
(2)每个共同犯罪人都知道自己是在和其他共同犯罪人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在共同实施同一犯罪,但并不是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彼此互相知道;
(3)共同犯罪人之间至少必须是一个共同犯罪人知道另一个共同犯罪人的故意和行为的犯罪性质而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这是共同犯罪人的认识因素。
2、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有预见。对于犯罪结果的预见,并不要求共同犯罪人预见到犯罪结果实现的必然性,而只要求预见到犯罪结果实现的可能性就足够了。
3、共同犯罪人都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就是对犯罪结果采取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态度。这种心态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引导和调节着整个犯罪过程,使犯罪得以延续和发展,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三)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
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虽然地位、作用、分工不同,但他们的行为紧密结合,彼此相关,不可分割,且主观目的一致。
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虽然是由共同犯罪人共同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但在决定对共同犯罪人的具体刑罚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在确定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不应该把他的行为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割裂开来,把他的行为的直接结果与共同犯罪的最终结果的关系割裂开来判断,而必须以他的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
2、确定各个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也不能因为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共同犯罪结果有联系,就把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毫无区别地让每个共同犯罪人负责,而应当根据各个共同犯罪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别情况,分别确定刑事责任。
3、在确定各个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时,还必须全面地考虑到各种因素对于量刑幅度的影响,切忌主观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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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浏览 2024-04-08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过错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换言之,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责任的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责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也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没有共同过错但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即“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是“共同结果”的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其本质特征就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它具有如下特点: 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为多个人,即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构成。 2、共同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3、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 4、数个加害人的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对损害结果具有原因力。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它具有如下特征: 1、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整体责任。 2、受害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或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的性质。 4、各行为人依其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对内负按份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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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咨询转包合法吗
水利咨询转包不合法,转包是违法的。转包是违法行为,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转包合同无效,对于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47浏览 2025-01-26
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规定高度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共同犯罪成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共同犯罪要求二个以上的行为主体不仅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还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起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律为年满16周岁。就上述8类犯罪而言,已满14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已满16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起实施上述8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形,对于这种案件,由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就所实施的犯罪来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而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我国除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可能因为有精神障碍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之间不能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并非在二个以上的人中有一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能得出所有的人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如,一个15周岁的人和两个17周岁的人一起盗窃,根据以上分析,15周岁不能与其他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两个17周岁的人之间还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罪,但是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罪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具体来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这就要求: (1)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我们知道,犯罪行为存在作为和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因而,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 (1)共同的作为。如甲和乙一起动手将丙打成重伤。 (2)共同的。如两海滩救险员商量后共同决定不去抢救其负有抢救义务的某落水游客,结果该游客被溺死。 (3)作为与的结合。如甲是某单位的防火责任人,甲、乙为了共同发泄对该单位的不满,二人商定由乙放火烧毁该单位的仓库,在乙点燃仓库后,甲在旁边看着,既不报告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任由仓库被烧毁。本案中,甲负有防止火灾发生、扩大的义务,其不阻止他人防火、也不报警,属于,与以作为方式放火的乙共同构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根据行为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1)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直接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在共同实行行为内部根据有无更进一步的分工,还可以分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具有实行行为内部的分工。如在抢劫罪,一部分人实施暴力行为,一部分人实施获取财物的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各自的行为均具备全部构成要件。如甲、乙二人一起动手将丙打成重伤。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一个实行犯在一定犯意的支配下,在完成该犯罪构成的一部分以后,又取得另一个实行犯的同意,两人一起继续把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到完成为止。如甲先对丙开始实施暴力行为,二人扭打在一起,但始终无法将丙手中的包夺走,碰巧路过的乙见甲不能完全制服丙,便上前帮甲,将被甲抱住的丙手中的包夺走,然后甲再逃走。 (2)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之间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4.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与单个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共同犯罪之“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刑事责任原则。比如,甲和乙约定打死丙,二人同时向丙开枪,结果甲的子弹出现偏差没有击中丙,乙的子弹击中丙导致丙死亡。在该案中,虽然只是乙的子弹击中丙致其死亡,但甲也应和乙一块对丙的死亡承担故意既遂的责任。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犯罪故意的具体罪过形式。我们知道,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因而共同犯罪故意也可以分为三种具体的组合形式: (1)共同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且都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2)共同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都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组合。即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直接故意,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间接故意。 2.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2)都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且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导致该种危害结果。 3.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决意参与共同犯罪。 (2)不仅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某种危害结果,而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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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的职责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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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浏览 2024-05-20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不包括
[律师回复] 对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不包括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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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下对于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4浏览 2024-10-26
哪些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规定高度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共同犯罪成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共同犯罪要求二个以上的行为主体不仅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还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起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律为年满16周岁。就上述8类犯罪而言,已满14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已满16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起实施上述8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形,对于这种案件,由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就所实施的犯罪来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而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我国除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可能因为有精神障碍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之间不能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并非在二个以上的人中有一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能得出所有的人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如,一个15周岁的人和两个17周岁的人一起盗窃,根据以上分析,15周岁不能与其他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两个17周岁的人之间还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罪,但是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罪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具体来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这就要求: (1)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我们知道,犯罪行为存在作为和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因而,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 (1)共同的作为。如甲和乙一起动手将丙打成重伤。 (2)共同的。如两海滩救险员商量后共同决定不去抢救其负有抢救义务的某落水游客,结果该游客被溺死。 (3)作为与的结合。如甲是某单位的防火责任人,甲、乙为了共同发泄对该单位的不满,二人商定由乙放火烧毁该单位的仓库,在乙点燃仓库后,甲在旁边看着,既不报告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任由仓库被烧毁。本案中,甲负有防止火灾发生、扩大的义务,其不阻止他人防火、也不报警,属于,与以作为方式放火的乙共同构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根据行为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1)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直接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在共同实行行为内部根据有无更进一步的分工,还可以分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具有实行行为内部的分工。如在抢劫罪,一部分人实施暴力行为,一部分人实施获取财物的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各自的行为均具备全部构成要件。如甲、乙二人一起动手将丙打成重伤。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一个实行犯在一定犯意的支配下,在完成该犯罪构成的一部分以后,又取得另一个实行犯的同意,两人一起继续把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到完成为止。如甲先对丙开始实施暴力行为,二人扭打在一起,但始终无法将丙手中的包夺走,碰巧路过的乙见甲不能完全制服丙,便上前帮甲,将被甲抱住的丙手中的包夺走,然后甲再逃走。 (2)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之间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4.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与单个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共同犯罪之“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刑事责任原则。比如,甲和乙约定打死丙,二人同时向丙开枪,结果甲的子弹出现偏差没有击中丙,乙的子弹击中丙导致丙死亡。在该案中,虽然只是乙的子弹击中丙致其死亡,但甲也应和乙一块对丙的死亡承担故意既遂的责任。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犯罪故意的具体罪过形式。我们知道,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因而共同犯罪故意也可以分为三种具体的组合形式: (1)共同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且都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2)共同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都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组合。即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直接故意,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间接故意。 2.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2)都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且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导致该种危害结果。 3.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决意参与共同犯罪。 (2)不仅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某种危害结果,而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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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下对于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什么主要内容:①被担保的借款种类、数额;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④质押担保的范围;⑤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的时间;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9浏览 2024-10-17
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规定高度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共同犯罪成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共同犯罪要求二个以上的行为主体不仅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还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起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律为年满16周岁。就上述8类犯罪而言,已满14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已满16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起实施上述8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形,对于这种案件,由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就所实施的犯罪来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而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我国除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可能因为有精神障碍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之间不能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并非在二个以上的人中有一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能得出所有的人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如,一个15周岁的人和两个17周岁的人一起盗窃,根据以上分析,15周岁不能与其他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两个17周岁的人之间还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罪,但是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罪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具体来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这就要求: (1)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我们知道,犯罪行为存在作为和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因而,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 (1)共同的作为。如甲和乙一起动手将丙打成重伤。 (2)共同的。如两海滩救险员商量后共同决定不去抢救其负有抢救义务的某落水游客,结果该游客被溺死。 (3)作为与的结合。如甲是某单位的防火责任人,甲、乙为了共同发泄对该单位的不满,二人商定由乙放火烧毁该单位的仓库,在乙点燃仓库后,甲在旁边看着,既不报告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任由仓库被烧毁。本案中,甲负有防止火灾发生、扩大的义务,其不阻止他人防火、也不报警,属于,与以作为方式放火的乙共同构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根据行为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1)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直接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在共同实行行为内部根据有无更进一步的分工,还可以分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具有实行行为内部的分工。如在抢劫罪,一部分人实施暴力行为,一部分人实施获取财物的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各自的行为均具备全部构成要件。如甲、乙二人一起动手将丙打成重伤。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一个实行犯在一定犯意的支配下,在完成该犯罪构成的一部分以后,又取得另一个实行犯的同意,两人一起继续把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到完成为止。如甲先对丙开始实施暴力行为,二人扭打在一起,但始终无法将丙手中的包夺走,碰巧路过的乙见甲不能完全制服丙,便上前帮甲,将被甲抱住的丙手中的包夺走,然后甲再逃走。 (2)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之间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4.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与单个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共同犯罪之“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刑事责任原则。比如,甲和乙约定打死丙,二人同时向丙开枪,结果甲的子弹出现偏差没有击中丙,乙的子弹击中丙导致丙死亡。在该案中,虽然只是乙的子弹击中丙致其死亡,但甲也应和乙一块对丙的死亡承担故意既遂的责任。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犯罪故意的具体罪过形式。我们知道,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因而共同犯罪故意也可以分为三种具体的组合形式: (1)共同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且都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2)共同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都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组合。即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直接故意,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间接故意。 2.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2)都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且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导致该种危害结果。 3.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决意参与共同犯罪。 (2)不仅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某种危害结果,而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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