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
身份证明
3、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
房地产权证书
4、最高额
抵押合同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
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2、
抵押人与
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
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三)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或者发生法律、
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
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
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抵押权转移登记。
(五)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