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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如何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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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4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人合性质的法人团体,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即公司的承认或认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是与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该股东的继承人可以直接继受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其股东资格,否则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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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是什么?
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要知道股东登记和出资证明书、股票在股东资格认定中的意义和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及股东名实不符股东资格的认定等以上几个方面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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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期限失效后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相关法律规定,经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决,其执行期限为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长可达六个月。
若在此期间内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则申请人有权向该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若既未执行亦未提起相关诉讼请求,那么关于裁判裁决的执行时效应如何处理?具体而言,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首先,若在裁判裁决生效后的两年内,曾向被执行人主张过债权,那么这便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止,申请人可在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后,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若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并未提出申请,且无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发生,那么申请人将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以实现其实体权利的机会。
若强制执行期限已过,那么申请人只能尝试与被执行人协商,看是否有可能促使其自愿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股东的平等权和知情权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公司法领域下,股东享有全面且明确的查阅权及复制权,包括查阅与复印公司章程、讨论并纪录的股东会议记要、研究并决定的董事会议纪要、探究并了解的监事会议纪要以及财务会计相关报告。
对于股东而言,他们可以依法求偿要求查阅公司内部核算账本。
如果股东希望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册,那么他们应该向公司发出书面阅览请求,同时说明自身的具体目的。
然而,如果公司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册的真实意图存在不当之处,或者可能对公司的合法权益带来负面影响,那么公司是可以拒绝股东的这一要求,并且需要在股东提出书面申请后的十五天内给予书面回复来解释原因。
倘若不幸遇到这种情况,股东仍旧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并通过向人民法院递交相应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院长对公司施加压力,促使其提供查阅服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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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隐名股东有股东资格吗?
隐名股东是不具有股东资格的,所以不具有股东固定的权利,股东权利有多种,包括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还有股东有优先购买股份的权利,但是如果隐名股东,就不具备这样的权利,因为他只是一个投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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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最高合法利息限制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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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民间借贷所涉利率之上限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其一,利率不能超出合同订立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而不可取。
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详细规定:
首先,如借贷双方并未就利息事宜作出明确约定,那么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对方索要利息。
其次,如果双方已经就利息问题达成了共识,那么便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在此过程中,只要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订立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该利率便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然而,一旦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标准,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将被视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退还已支付的超额利息。
再者,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据实际出借的金额来认定本金数额。
最后,除非借贷双方另行约定,借款人有权提前偿还借款,并且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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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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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有:可以证明已经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半数以上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公司认可其身份、不违法法律规定等,对于存在上述条件的是可以按照隐名股东来进行认定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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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没有股东资格吗?
股东出资瑕疵有股东资格,只不过说在这种资格方面是存在一定的瑕疵的,应当及时的进行补正,比如双方约定具体的出资额度,但是没有达到,此时,就应当全面的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这样可以保证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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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20%大股东分红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分配比例,通常情况下,对于两位股东而言,股权配比应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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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当存在三位股东时,股权配比则可设置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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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或者60%:
30%:
10%;
倘若涉及到四名及以上的股东,我们建议创始人至少需确保其在股权生命线中占据一条线,例如绝对控股线(67%)、相对控股线(51%)以及一票否决权(34%)。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分配基于各股东的出资额计算得出,但若贵司具备独特的业务知识并拥有相关专利,亦可将之视为无形资产进行估值并作为出资方式,此种情况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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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怎么处理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怎么处理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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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限制高消费怎么解除
[律师回复] 解析:
1.提交充分证据:
为确保自身清白并解封被限制的高消费行为,作为企业法人的您可向法庭提供有关无罪证明、合法经营纪录等一系列重要证据。
2.依法申请权益:
在解封高消费限制方面,企业法人有权向法院递交合法申请,以便解除了对您的高消费限制。
但请务必同时附加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个人财务状况、家庭环境及公司运营状况等详细资料,以此来证实您具备充足的、能够偿还债务以及履行其他法律责任的经济实力。
3.补偿或赔偿损失:
若经过调查发现导致高消费限制的原因在于您本身,那么您可以通过积极履行法院判决、赔偿相关损失等方式,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消除自身的不良记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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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按人头还是平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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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补偿费用(又称房屋重置费用)主要是为了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在此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它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每平米的单价来计算应付金额。
2.周转补偿费用则专门用于补偿那些因被拆迁房屋而临时居住在其他地方或者需要自行寻找临时住所的家庭,这笔费用将依据他们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能够积极地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到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具体标准,将由当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加以确定。
4.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计算方式可以通过以下公式来表示: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
5.当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时,他们应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6.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办法,以便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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