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
民法院受理
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
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有权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在侦查、预审、
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
赔偿要求且已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
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受理。侦查、起诉阶段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
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经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3、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
起诉状,或者接受口头起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
立案。符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
裁定驳回起诉。
4、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并根据刑事案件的
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提交民生
答辩状的时间。
5、人民法院在
开庭审理案件前,应当向附带民事诉讼的
原告和被告送达
传票,通知其按期出庭。这里的被告,是指未被
羁押的被告人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之外的其他被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按
撤诉处理;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实行民事
拘传。
6、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
举证责任。
7、由公民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理进行调解,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
法律效力。
8、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前一方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
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先审理
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程序参照
民事审判程序进行。
9、人民法院认定
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0、人民法院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收取
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