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的人身权利遭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
医疗费、误工费、陪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
伤残赔偿金、被
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案件还有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