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较之其他各种决策的特点是:
(
1)主体的特殊性。行政决策的主体是拥有行政权力的组织和个人;
(
2)客体的广泛性。行政决策的客体是广泛的社会公共事务。其结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
3)目的的非营利性。行政决策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均衡地协调社会利益和社会价值,确保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
4)地域效力的普遍性。行政决策的结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
5)决策执行的强制性。
法律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章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