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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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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4
无需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债权人即可。我国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分为并存的债务转让和并存的债务转让,并存的债务转让并没有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而是对其有利的,所以无需经过同意;但需要通知债权人,才会对其生效。
【相关延伸】
问: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有何区别?
答: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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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怎么承担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加入合同关系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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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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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如何承担债务
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加入合同关系而成立。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性质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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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未成年人订立合同监护人是否必须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监护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其应承担之责任,可从以下几个重要层面进行概述:
首先,监护人必须确保被监护者在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方面得到充分保障。
这其中,对被监护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的维护,以及对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权利的保障尤为重要。
同时,监护人也应该出于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合理使用或者处置。
若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犯,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有资格代表被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申请,并代为参与相关的民事诉讼活动。
其次,监护人还需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那些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仅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来说,他们的监护人自然而然地成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最后,监护人还需要承担起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的重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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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
并存债务承担不需要债权人同意,这种有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的情形,并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同意,故此对于债务人来说,只需要在第三人加入前后,将第三人与自己一起承担债务的消息,告知债权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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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借款对方不承认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有可能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首先,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确立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而取得法院发布的生效法律文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应时刻引起重视,避免因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而使债权人失去胜诉权利。
其次,在文件生效之后,需立即向司法机构申请强制执行。
在此阶段中,当事人务必尽全力向审判法院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信息、财产线索、其清偿债务的潜力以及被执行人行踪所在等详细资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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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
1、并存债务承担中,承担人承担的债务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务具有同一性,一旦承担协议有效成立,承担人据此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没有主从之分。2、在并存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债务之变动对承担人的债务原则上并无影响。而在保证中,对于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债务变更,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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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融资租赁账务处理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租赁期限起算日,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记录租赁的资产,这里需要注意选择的是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
同时,按照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记录,这部分费用反映了支付租赁资产所需的总成本,包括了所有可能发生的利息、保险金等额外费用。
此外,为了确认这些支出,还需在财务报表中明确记载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项下的每个付款项目,且必须明确列出每个分期应付款项及其各自对应的应付金额,即最低租赁付款额。
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其折现率的确定可以遵循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首先,考虑出租人在租赁协议中所设定的租赁内含利率;
其次,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参考租赁合同中的利率条款;
最后,若以上两种方法均无法获取,则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对于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如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将其计入租入资产的价值之中,具体的会计分录为:
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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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并存债务承担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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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误送电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违反用电合同规定的行为,其相应的惩戒措施如下: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扩大供电容量的个人或单位,除了需要将私自增加供电容量的设备予以拆除之外,如果该用户属于双部分电价制度范畴内的,则应当补缴私自增加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且还需支付由三倍私自增加设备容量所产生的基本电费作为违约金。
对于非双部分电价制度范畴内的用户,则应当承担私自增加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金。
若用户仍坚持使用这些设备,则必须按照新装增容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时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都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由于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时未达到约定标准而给另一方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损失赔偿金额应当与违约所导致的实际损失相匹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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