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是
抵押权所
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
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
抵押担保的范围。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民法中债权消灭方式,即债的消灭原因有以下情形:
清偿,指
债务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抵销,指双方互负
债务时,相互之间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
提存,指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得向
公证处提存债务标的,视为履行完毕,债务消灭。
免除,指
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单方面消灭债务;
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
债权债务同时消灭。
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