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赃罪:“销赃罪”已经改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窝赃、销赃罪要明知所
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物品是
犯罪所得的
赃物。对于事实上窝藏、转移、收购或者销售了赃物,但确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
盗窃、
抢劫、诈骗、
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销赃罪强调的是“卖出去”。收赃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现该
罪名已经取消,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实际上收赃是销赃罪中的一种行为,强调的不同,收赃罪强调的是“收进来”而已。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