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
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
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多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
证言来查清案件真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重视,也是各国
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
证据形式。
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证明内容:(事情经过叙述,主要描述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过程,看到的结果。注意,只写证人自己看到或者听到的事实,不要写推论,用词要简练,明确)
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该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
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
民法院许可。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
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