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重婚构成
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
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因重婚构成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还有基层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婚姻关系就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