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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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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9
以下几种情况会导致建筑工程合同的无效:
(一)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
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于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
(二)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三)越级承包。
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在实践中,有的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企业级别内容决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因此,法律明令规定,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
(四)非法转包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进行非法转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
(五)违反法定建设程序。
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发包中,有些项目法定程序为招投标,但有的发包人擅自发包给关联企业,有的发包人形式上采用了招投标的方式,但采取暗箱操作或泄露标底或排斥竞标人。另外,工程发包后,有些承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如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这样的建筑工程合同也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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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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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的种类有哪些
以下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行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违反招标投标效力规定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30浏览 2024-09-24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种类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种类有哪些 1、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以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 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我国法律对于勘察单位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部于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勘察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按照这些规定,从事勘察工作的勘察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勘察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登记手续。没有资质的勘察单位不得从事勘察工作,勘察单位也不得超越资质从事勘察工作。 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文件和图纸的活动。根据不同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初步设计,即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设计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二是施工设计,在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设计人就具体施工方案所进行的设计。 与勘察工作相同,设计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而我国法律对于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建筑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装饰施工两种形式,与之相对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也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两种形式。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格外注重监督管理,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防止工程质量问题。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升级或降级。 4、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具有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服务,建设方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最科学、最合理地实现合同目的。对于某些国家投资的、大型的建筑工程,规定实行强制监理;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方可以选择自行监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也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因此国家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实施严格的资格管理制度。《建筑法》第31条规定,实施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第12条、第13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格条件。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由等级管理部门予以降级或升级。此外,《建筑法》还对监理单位规定了几项执业要求,即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监理人员(监理工作辅助人员除外)应当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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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的种类有什么
有以下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也就是通常说的挂靠。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 5、转包。
6浏览 2024-10-02
建筑工程属于几类工程,应该怎么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建筑工程: 1.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其中能力在五十吨以上的工业厂房。 4.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单结构工程。 5.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或直径在二十米以上(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八十米以上),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 6.球形、椭圆形、双曲线型、圆锥形等复杂形状的钢或钢筋砼结构的构筑物(不受本条第5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8.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二)凡达不到一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 1.八层以上至十二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至三十六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或檐口高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上至五十吨的工业厂房。 4.六层以上至十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四十五米以上至五十五米,或直径在十二米以上至二十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四十八米以上至八十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立方米以上至一千五百立方米的构筑物。 6.钢筋砼结构的贮仓、囤仓、江边钢筋砼水泵房。钢及钢筋砼各种形式的支架及栈桥、微波塔(不受本条第五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至三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8.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三)凡达不到 一、二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类工程 1.六层以上至八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米以上至二十七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或檐口高度十米以上至十二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下的工业厂房。 4.二层以上至六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三十米以上至四十五米,或直径在八米以上至十二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三十二米以上至四十八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五百立方米以上至一千立方米的构筑物。6带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钢筋砼结构的锅炉房、泵房、冷冻房工程、别墅工程。高度在八米以上的挡土墙、护坡、的钢筋砼设备基础。的打桩工程,如护壁桩、锚杆桩、止水帷幕桩等。的强夯地基工程。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至二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8.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四)凡达不到 一、 二、三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类工程 1.二旦埂测忌爻涣诧惟超隶层至六层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二十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六米以上至十二米或檐口高度六米以上至十米的单层建筑。 3.二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4.除 一、 二、三类工程以外的钢及钢筋砼、砖石或砖混结构构筑物。 5.五米以上至八米的挡土墙、护坡。的室外钢筋砼结构的零星工程(如化粪池)等。室外的管径350mm以上排水砼管道的铺设。金属结构的围墙或以砼为主体的围墙。 6.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至一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五)凡达不到 一、 二、 三、四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五类工程 1.单层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下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工程。 2.室外零星工程,如砖、刺铁丝围墙、单车棚、排水沟、渠、五米以下的档土墙、护坡,的砖石化粪池、窖井以及排水管的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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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的种类有哪一些
有以下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也就是通常说的“挂靠”。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4、违法分包。5、转包。
40浏览 2025-01-26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种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种类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种类有哪些 1、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以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 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我国法律对于勘察单位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部于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勘察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按照这些规定,从事勘察工作的勘察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勘察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登记手续。没有资质的勘察单位不得从事勘察工作,勘察单位也不得超越资质从事勘察工作。 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文件和图纸的活动。根据不同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初步设计,即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设计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二是施工设计,在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设计人就具体施工方案所进行的设计。 与勘察工作相同,设计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而我国法律对于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建筑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装饰施工两种形式,与之相对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也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两种形式。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格外注重监督管理,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防止工程质量问题。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升级或降级。 4、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具有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服务,建设方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最科学、最合理地实现合同目的。对于某些国家投资的、大型的建筑工程,规定实行强制监理;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方可以选择自行监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也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因此国家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实施严格的资格管理制度。《建筑法》第31条规定,实施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第12条、第13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格条件。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由等级管理部门予以降级或升级。此外,《建筑法》还对监理单位规定了几项执业要求,即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监理人员(监理工作辅助人员除外)应当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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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的种类都包括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的种类如下: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4、违法分包。5、转包。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合同无效造成的后果如下:1、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2、不影响合同的部分解决争议的条款。3、赔偿损失。(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
3浏览 2025-05-13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种类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种类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种类有哪些 1、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以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 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我国法律对于勘察单位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部于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勘察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按照这些规定,从事勘察工作的勘察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勘察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登记手续。没有资质的勘察单位不得从事勘察工作,勘察单位也不得超越资质从事勘察工作。 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文件和图纸的活动。根据不同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初步设计,即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设计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二是施工设计,在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设计人就具体施工方案所进行的设计。 与勘察工作相同,设计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而我国法律对于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建筑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装饰施工两种形式,与之相对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也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两种形式。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格外注重监督管理,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防止工程质量问题。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升级或降级。 4、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具有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服务,建设方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最科学、最合理地实现合同目的。对于某些国家投资的、大型的建筑工程,规定实行强制监理;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方可以选择自行监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也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因此国家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实施严格的资格管理制度。《建筑法》第31条规定,实施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第12条、第13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格条件。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由等级管理部门予以降级或升级。此外,《建筑法》还对监理单位规定了几项执业要求,即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监理人员(监理工作辅助人员除外)应当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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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定额的种类有什么
建筑工程定额是一个综合概念,是建筑工程中生产消耗性定额的总称。它包括的定额种类很多。按其内容、形式、用途和使用要求,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按生产要素分类建筑工程定额按其生产要素分类,可分为劳动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和机械台班消耗定额。2、按用途分类建筑工程定额按其用途分类,可分为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及概算指标等。3、按其费用性质分类,可分为直接费定额、间接费定额等。
35浏览 2024-09-13
哪些工种属于建筑工程特殊工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工种属于建筑工程特殊工种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特殊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 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 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 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 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 5.矿山救护作业; 1 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 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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