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一是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
财产损失的,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二,对建设工程的对外
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
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
债务的承担者。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
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挂靠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
债务纠纷,法院将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人行使
追偿权时,也往往会因为前者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
其三,因劳动、
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往往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工人的
工资以及一切
工伤事故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会因为违反
劳动法律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