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侦查大队,仅对
经济犯罪行为负有法定的侦查与处理义务与权力。如果警局根据
当事人的描述,认定
民事纠纷,警局是不会介入的。公安
经侦部门受理
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
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的批准,予以
立案。凡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
不予立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应予立案:
1、认为有
犯罪事实;
2、
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
追诉标准,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
3、属于公安
管辖。
如果公安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
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
变造的
汇票、
本票、
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
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
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
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