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提供的
证据可包括:
一、
结婚的证明材料(
结婚证或
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二、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三、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
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
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四、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
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五、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六、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
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七、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八、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
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
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
债务数量,债务
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九、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
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十、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十一、要求对方给予
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