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即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
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遗失、
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