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销售合同中没有约定有效时间的,如果不能协商达成
补充协议的,双方都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合同,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
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
(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