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在编教师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是不允许经商的。
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
玩忽职守,贻
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
贪污、
行贿、
受贿,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