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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做生意违反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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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6
1、在职在编教师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是不允许经商的。
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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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做生意违反规定吗
教师参与商业活动可能违反规定。在职在编的职业教育者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通常禁止从事商业活动。他们应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不得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或滥用职权为个人或第三方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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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做生意违反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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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办班违反什么规定?
在职教师办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违反了教育公益性原则和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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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可以做哪些副业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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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他的表姐因为体罚学生被起诉,他想知道对于教师违反教育法判几年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教师违反教育法判几年的相关内容, 1.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    (1)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达到办学条件要求的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一)、第 (二)项中分别规定:“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以及“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未能积极履行职责,从而影响了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办学条件的如期实现,其行为构成失职。但在追究责任时还要考虑是否有“特殊原因”,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如期完成义务教育实施责任的,不应认为是失职行为而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三)项规定:“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负有法定责任保障学生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有关教育部门、基层人民政府以及中小学校的校长、教师等,如发现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辍学,不采取措施解决,也不如实向上级报告的,属于失职行为。这类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3)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并造成师生伤亡的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年来,因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中小学校长上作失误、玩忽职守致使中小学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结义务教育的实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对于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人员,就不仅仅是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凡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四)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任何负责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单位和个人,负有接收和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以及教师,如果拒绝接受应当在本地区或本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就是侵犯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2)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是家庭所承担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他监护人主要是指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等。不履行这项义务的,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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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产检假规定
教师产检假的规定如下:1、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2、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3、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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