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
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义务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根据对劳动者是否造成损害予以了区别规定。首先,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
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其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损害的
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违反劳动合同
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给劳动者造成的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是对劳动者实际损害的赔偿,既包括对劳动者直接损害的赔偿,也包括对其间接损害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