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
离婚判决,中国籍
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
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拘束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拘束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
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