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缓刑即
缓期执行,缓刑是指人
民法院对于被判处
拘役、3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根据其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
暂缓执行原
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一种
刑罚裁量制度。
2、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
死缓是
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是
死刑的执行制度,不是一种刑罚方法,也就是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
缓期2年执行。
3、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判处三年以上
徒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此外,
刑法规定,对
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4、缓刑的考验期: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
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5、对缓刑犯的考察和缓刑的撤销:
(1)、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