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些发包人往往以对外
债务收不回来为借口表示无力支付
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可按照
民法典的规定提起代位权
诉讼。
2、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对
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也就是说,承包人与发包人已经办理了工程款结算手续,发包人确实应当支付工程款而没有支付。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主要是指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导致承包人不能拿到工程款。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承包人的工程款已经超过付款期限,发包人仍然没有支付。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要是指基于
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
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