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具体包括以下公共设施:
(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步行街、广场、路肩、路面、路基、路堤、路边坡、路边沟、道路护栏、人行天桥、路名牌及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道路规划控制线为准;道路两侧修建有建筑物的,以沿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车行道、人行道为准;城市快速路的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市桥涵设施,包括跨江大桥、跨线桥、立交桥、高架桥等桥梁和涵洞、隧道、地下通道及附属设施;
(三)城市公共停车场,包括对外经营的为
机动车、
非机动车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露天、室内停车场所;
(四)临时占道停车点,是指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
停车位;
(五)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排水沟渠、泵站、检查井、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
(六)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不售票公园、建(构)筑物外立面、绿地和喷泉等处的功能性和景观性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