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请求,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
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
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
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除了上述情形,《破产法》还规定了终止重整程序的其他情形,主要有:
(一)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也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风险提示: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
破产债权。且对于剩下的债权,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此外,重整计划被终止执行后,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
担保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