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怎样进行交通意外
伤残评定1、评定时机应以意外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般来讲,提前评定可能导致
伤残等级增高,损害
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患者利益。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评定。所谓治疗终结,通常指临床医学通常原则所认同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不等于康复。
2、委托评估的方式
受害人方自行委托有资格单位进行伤残评定。在实践中,
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另一方如不认可,需要再次向法院申请
伤残等级评定。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另一方能否接受。申请人
民法院委托评定。受害人方可在
诉讼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格组织对
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两方都有约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请后通常先征求两方意见,如两方能够商量一致选定评定组织的,则由该组织评定,两方不能达到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组织进行评定。
3、伤残评定组织需要具有法定的资格。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判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判定组织管理、注册等作发生明确限定。选择伤残评定组织必须选择有资格的司法判定组织。实践中,有的受害人接受交通管理组织的安排由交通部门的法医出具伤残等级的判定书,因该组织常无司法判定资格,其判定结论通常不能通过另一方的认可。
二、不认可交通意外伤残判定结论要怎样办
如果交通意外的当事人对评定结论不服,其能够选择的救济方式包括申请再次进行判定和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
证明力。再次判定的情形有: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伤残判定结论,另一方能够不认可并申请再次判定;两方协议或法院指定的判定组织作出的判定结论,如果有:
(1)判定组织或判定人员不具有相应的判定资格
(2)判定流程严重
违法(3)判定结论明显依据不够
(4)经过质证认定该判定结论不能作为
证据使用等情形,一方当事人能够申请再次判定。对有缺陷的判定结论,能够通过增加判定、再次质证或不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不予重判定。对判定结论有异议,但因自身的专业知识的有限,不能找出适当借口的,能够要求作出判定结论的判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能够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专新家出庭去质询判定人。通过上述手段对判定结论进行充足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