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降级或者
撤职是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虽然都是国家作出的制裁行为,但有较大区别: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这些行政主体具有对外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已为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都享有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
处分权。
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
行政法规范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有
警告、罚款、
行政拘留、
吊销许可证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而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
行政行为,以行政
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属于
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而行政处分则由有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
6、两者的
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
申请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
监察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