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是《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主要注意的点有:
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
追讨赔偿;
2、
医疗机构有三项
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二)其次是《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
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用可以索赔。
(三)最后有两个注意点:
1、我国有一个《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
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事故是
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
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