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先协商解决。
2、找居住地的
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调解解决。
3、没有获得
小孩抚养权的一方直接拿着判决或者调解书去法院
申请执行,实现看望小孩的请求。
4、如果
判决书、调解书或
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
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
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
证据的前提下,向人
民法院提起
侵权之诉。
5、但需要注意的是,
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
强制措施。
6、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