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法律依据:
《道路
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
机动车或者已达到
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