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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剥离与分立的原因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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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7
一、企业剥离与分立的原因:
1.适应经营环境变化,调整经营战略的需要。
2.提高管理效率的需要。
3.筹集资金的需要。
二、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企业剥离与分立的原因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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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剥离与分立的原因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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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剥离与分立的原因有什么
企业剥离与分立的原因:1、适应经营环境变化,调整经营战略的需要。2、提高管理效率的需要。3、筹集资金的需要。由于技术进步、产业发展趋势、国家有关法规和税收条例的变化、经济周期的改变等经营环境的变化;母子公司从原本高效率的联合成为低效率的联合。如果当前情形下更适合独立经营或者更为专业化的经营,则通过剥离与分立会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21浏览 2024-09-04
我们家的一个亲戚现在他开的公司正在进行企业改制,资产剥离与企业改制的债务如何处理的
[律师回复]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把其资产分为优质资产(非负债资产)和劣质资产(负债资产)两部分,将劣质资产留在原企业,将优质财产或作投资或通过企业分立与他人组建新的公司,这种做法被称为资产剥离。人们通常认为,由于剥离后的企业资产主要是劣质资产,其偿债能力大大减弱,这将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此,《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这一规定的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此条规定没有注意到企业资产剥离中不同的具体操作方式。这种不加区分的笼统规定,混淆了不同方式下所具有的不同属性的法律关系,这将难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企业资产剥离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企业以“优质财产”作为投资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此为投资式资产剥离;其二,企业进行分立,将“优质财产”分立出来后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此为分立式资产剥离。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在投资式资产剥离的方式中,原企业的投资人(股东)仍在原企业,该企业是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而在分立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的投资人(股东)有一部分转移到新设公司中,成为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而原企业不是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在实际生活中,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往往只有一个出资人,对企业享有全部资产所有权。该出资人用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的公司后,他既是原企业的出资人(股东),同时也是新设公司出资人(股东),在新设的公司中也享有股权。有学者认为公司的分立实质上是对公司营业的分立。分立式资产剥离方式在公司法学中,实质上是公司(企业)的分立合并,即“将分立公司的营业分立的同时,将被分立的一部分营业合并至其他公司的方式”。   在投资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是新设公司的股东,对新设立公司享有股权,而这一股权财产仍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因此,如前所述,原有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不发生改变,仍应由原企业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而新设公司与原企业的债权人不产生法律关系。   在分立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不是新设立公司的股东,不对新设立公司享有股份权利。这表明,原企业的资产因分立而形成了两个不同所有权主体的部分,一部分仍由原企业所有,另一部分则由新设公司所有。原企业的财产价值因分立而减少,必将影响到原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充分注意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由于分立式资产剥离实质上是基于企业的分立而进行的合并(分立合并),按照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对分立式资产剥离应当适用企业(公司)分立的有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时对债权人的告知程序,并在第三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民法通则》和《公司法》这两方面的规定,实际上已为处理分立式资产剥离案件奠定了法理基础和基本准则。 首先,企业进行分立式资产剥离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分立后进行的资产剥离式重组无效。企业分立式资产剥离重组没有告知债权人的,债权人对此提出无效请求诉讼的,法律应当允许并给予支持。    其次,分立式资产剥离后继续存续的企业与新设立的公司共同承担原企业的债务;但是,如果有依法形成的对原企业债务承担协议的,由分立式资产剥离重组后的企业和公司按该协议分担原企业的债务。可见,只要理顺资产剥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对企业资产剥离后原企业债权人利益是能够予以有效保护的。如果为了对实际案件审理提供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司法解释”只需在现行《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准用性和具体化解释即可。然而,《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难以与现行有关法律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所以其他股东的权益仍因从原企业分立出来的股东实质上的瑕疵出资而受到了损害。例如企业甲的惟一出资人A将企业甲进行分立式资产剥离后,用优质资产与另三人 B、 C、D共同组建新公司乙,原企业甲仍存续,并持有全部劣质资产。尽管新设公司乙对原企业甲的债权人E仅按“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乙的资产也仍因原企业股东A的瑕疵出资而减少了。而原企业股东A与新公司的其他股东 B、 C、D仍为该公司股东,其实质是新公司乙全体股东 A、 B、 C、D共同为原企业承担了债务。   因此,要保护新设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主要的不是限制新设公司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的数额,而是要由新设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要求改变A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如果其他股东无此要求,法律不应对这一私权予以强制干涉;如果其他股东要求予以改变的,法律应当予以支持。由此可见,要防止因企业分立式资产剥离设立新公司中其他股东利益遭受损害,重要的是提高这些股东的维权意识,在企业进行资产剥离时,他们(参与合并的股东)应当充分注意到分立出来股东出资的资产质量,立法应当考虑到参与合并股东的注意义务,由此形成良好的制约机制;在新设公司承担原企业债务后,他们(参与合并的股东)应当及时调整公司内部的股份结构,必要时可以追究原企业分立出来股东的瑕疵出资责任,法律则应当为参与合并的股东提供诉讼救济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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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剥离与分立的原因有哪些
企业剥离与分立的原因:1.适应经营环境变化,调整经营战略的需要。2.提高管理效率的需要。3.筹集资金的需要。由于技术进步、产业发展趋势、国家有关法规和税收条例的变化、经济周期的改变等经营环境的变化,母子公司从原本高效率的联合成为低效率的联合。则通过剥离与分立会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45浏览 2025-01-15
企业剥离与分立的原因是什么呢
企业剥离与分立的原因是:(一)努力适应经营环境的变化;(二)提高管理效率;(三)谋求管理激励;(四)筹集资金的需要;(五)纠正以往投资决策失误;(六)实现并购获得的收益;(七)获取税收方面收益或摆脱管制。
24浏览 2024-10-18
担保企业与有关方面应订立的担保合同有哪些,若是我司想找担保企业对我们贷款进行担保,如何操作?
[律师回复] 您好,以下是您咨询的担保企业与有关方面应订立的担保合同有关担保公司合同范本如下: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范本编号:年字第号甲方(担保人):乙方(借款人):住址:电话:丙方(反担保人):住址:电话: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向(以下简称贷款行)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 1、乙方向贷款行借款本金元,借款期限  个月。甲方愿就上述借款,为乙方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具体担保范围以甲方与贷款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2、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第二条反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间 1、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为: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3、丙方保证期间为自甲方代偿之日起两年。 4、乙方(或第三人)以有权处分的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并由甲方与乙方(或第三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第三条甲方的追偿权 1、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甲方在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丙方追偿。 2、在乙方借款期限内,如乙方出现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甲方认为这些情形可能影响借款按期归还,则无论借款是否到期,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提前归还银行未到期借款本息;甲方也可视具体情况提前代偿未到期借款本息,在代偿后,向乙方、丙方追偿。 3、追偿权的范围包括: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借款合同》原件送交一份给甲方留存。乙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款项履行还款义务,并提供还款单据给甲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有关财务、生产经营、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销; (4)法人代表、住所、人事发生重大变化; (5)经营状况恶化,或效益严重滑坡; (6)在经营中出现违法行为。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本金的2‰(月),并在甲方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5、乙方应向甲方预交违约保证金元,乙方若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银行借款,则该保证金予以退还;反之,不予退还,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结算追偿费用/代偿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6、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从借款到期之日起,甲方按原担保费收费标准加收逾期担保费。 7、如出现甲方代偿情况,乙方应支付甲方代偿金额1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8、乙方、丙方如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对其违约行为、信用度低下进行公告,乙方、丙方承担公告费用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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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浏览 2025-01-04
我朋友现在他们公司已经开始进行企业改制了,公司的企业改制资产剥离政策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资产剥离是中国企业实务中出现的新现象,而且在资产重组的主要舞台证券市场上更是频繁涌动。但是在并购领衔主演的资产重组中,它是被人忽视的一种,而且人们对它的认识也较为混乱。资产剥离的实质是企业将部分资产组合出售给第三方,并取得现金或准现金收入的一种资产重组交易。资产剥离对企业实务和会计实务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资产剥离中的会计问题进行阐述:资产剥离对会计假设产生的冲击、资产剥离对会计信息披露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对资产剥离交易进行确认和计量。 [4] 资产剥离对会计假设的冲击 长期以来,人们在如何提供有用会计信息的探索中,逐渐建立了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的假设。会计假设是对会计信息处理的空间、时间、内容所进行的一种合乎事理的设定,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前提,反映了一种普遍的、理想的会计环境。企业进行资产剥离是否会打破这些假设?会计又应当在怎样的前提下加工并传输符合信息使用者要求的资产剥离信息呢? 根据会计理论,“会计主体是能控制资源、承担执行业务的责任,并进行经济活动的经济单位”,一般说来,会计主体与法人主体、经营主体是合一的。企业将部分资产剥离后,经营业务的种类、经营活动的数量随之减少,但是会计主体仍然存在,它所实际控制的资源也没有减少,只是由有特定功能的资产变成了现金资产。所以,资产剥离业务应继续在原会计主体的信息系统中反映。 持续经营假设的常见定义是,“除非有明显的反证和直到证明情况确属相反,必须认为一家企业将主要以的形式和现有的目标连续经营下去。”资产剥离业务是否会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从前述资产剥离的动机看,未必如此。当然,部分企业确因经营不善、现金周转失灵而将部分资产剥离,处在弱持续经营状态,但这种情况还不足以否定持续经营假设。 资产剥离意味着企业结束了部分业务,还保留了部分业务,并以此为基础持续经营下去。所以,总体上说,资产剥离并不影响对会计主体的持续经营假设。然而,从持续经营的内容上看,企业经营项目的总体数量减少了,企业部分经营项目被终止了,换句话说,企业总体是持续的,局部终止了。 当企业做出资产剥离决策时,目标资产和业务的未来发展就不再符合持续经营的假设前提。从纯理论的观点出发,对这部分资产的核算应当转向以终止经营为假设前提。这样资产的价值应以可收回金额反映,资产可收回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为过去持产期间的损益,应予以确认。 会计分期假设是持续经营假设的继续,内容就是将持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相等的期间,目的是便于及时地、定期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如果持续经营假设不成立,而代之以终止经营假设,那么经营过程就有了自然的终点,会计自然可以等到经营过程全部结束时再清算损益,报告结果。资产剥离使企业经营缩减、局部终止,对剥离的这部分资产和业务应当及时清算,即在资产剥离交易完成时报告最终结果。而且,资产剥离之后,企业的边界收缩,经营内容发生了实质上的缩减,资产剥离前后的业绩在数量上已经不具备可比性,会计不应对这样的自然分期视而不见,相反,应当以之为终结、继起的分界线,在资产剥离完成时编制会计报表,分割剥离前后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各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尚没有这方面的规范。 资产剥离对信息披露的影响 (一)资产剥离对企业的影响 资产剥离不同于日常经营业务,是企业部分出售的重大交易,将使存续主体的财务结构、经营和现金流量发生重大转变。 1.资产剥离对财务结构的影响 资产剥离会改变企业的资产结构,一部分长期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减少,短期资产包括现金、准现金资产(有价证券、应收款项)等资产增加,资产、负债一同剥离的企业还会降低负债水平。短期资产的增加和负债的减少将立即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增强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将取决于剩余资产的利用状况。 2.资产剥离对损益(经营成果)的影响 资产剥离减少的是有特定功能的经营性资产,剥离后与该资产有关的业务不再进行,自然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也不再发生。如果这部分资产与留存资产的使用无关,那么对未来损益的影响就是与剥离资产相关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不再发生。如果剥离资产与留存资产的使用相关,例如剥离的是某部件加工分厂,资产剥离后,企业今后生产所需的部件将依赖外购,那么资产剥离后除了相关资产的收入、费用不再发生外,留存资产的收入、费用情况也会改变。另外,资产剥离的实际价格与资产原账面价值的差额是资产剥离收益或损失,而且,由于交易摩擦性,资产剥离的过程中还会发生一笔可观的交易成本,再扣除这部分成本后的余额就是资产剥离的净损益,它是一次性的。 3.资产剥离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资产剥离对现金流量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资产剥离交易使企业的现金余额增加,二是资产剥离后与剥离资产相关的现金流不再发生。实际上,企业从某些业务中撤离后,收回的资金可用于发展核心业务,开拓新业务或偿债,企业的未来前景还取决于收回资金的利用状况。 (二)外部信息使用者对资产剥离的信息需求 债权人、投资者是与企业利益直接相关的最主要的信息使用者。从债权人角度看,资产剥离将改变资产的构成,部分长期资产转化为流动资产,在这一过程中,长期资产的价值可能发生减损或增益,对短期偿债能力产生影响。另外,企业对收回资产的投资方向将影响未来资产的构成和资产流动性,加上资产剥离引致一部分现金流量不再发生,将对长期偿债能力产生影响。从投资者角度看,资产剥离除了带给企业一次性收益或损失外,更重要的是对未来现金流量和风险的长期影响,而这是评价企业价值最关键的因素。综上所述,外部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剥离资产的账面价值、现时价值,资产剥离的价格和剥离方式; 2.资产剥离的收益或损失; 3.被剥离资产的收入、费用以及现金流量状况; 4.收回投资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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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原因辞退职工怎样补偿
因企业原因辞退员工的补偿:1、员工因企业原因被公司辞退可以赔偿;2、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3、如果劳动者任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可以按一年来进行计算,如果劳动者任职不满六个月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0浏览 2024-10-02
我有一个小学同学开了一家食品经营公司要开始资产重组,资产重组与企业利润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项并购的达成,必须能够为并购双方带来经济收益。可见,驱动并购的原因是实现并购双方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目前,标准经济学理论对于企业并购动因的解释涉及经营协同、管理协同、财务协同效应、规模经济性、市场竞争动机、资产组合效应、内部化利益、投机性收益等诸多动力因素的影响。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除了资产重组的一般动机以外,也有自己的特殊动机和目标,这源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制度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背景,并由此产生的参与人行为目标的异化。笔者认为在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特殊目标中,特殊的融资目标、控制权收益目标以及政府意图是值得去研究和探讨的几个典型的动机目标。 融资目标 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缺乏,同时在特殊的股权结构、制度安排以及居高不下的市盈率下,股权融资成为一种廉价的融资方式。因此上市资格以及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资格成了稀缺的资源。有资格的想法保护它,没有资格的想法得到它,在这种融资资格大战当中,资产重组活动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一)上市公司配股融资和上市资格的制度安排成了资产重组的根本原因 (二)上市公司为了保护融资资格进行的资产重组活动 1、上市公司业绩下滑推动了资产重组的频繁发生 2、保护融资资格成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重要目的 收益目标 在大股东具有超强控制权的股权结构中,典型的治理问题表现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此时,大股东能够利用控制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即超过他们所持股份的现金流权利的额外收益,而这一额外收益恰恰是大股东通过各种途径对其他股东权益侵占所获得的。 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种普遍现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达到50.81 %。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掌握大量的投票权,通过选举“自己人“进入董事会,实现对企业的超强控制,从而拥有超过现金流权利的更大控制权收益。 近年来,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大量披露的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盲目圈钱、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甚至掏空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违反公允价值标准的关联交易等一系列问题,集中反映出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大股东侵害问题。而且,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还不完善,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有限,大股东通过控制上市公司获得的控制权收益更为显著,对投资者的权益侵害程度亦更甚。因此,我们认为,对控制权利益的攫取,是推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重要动因之一。 1.直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在我国上市公司当中,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怎样去发现、评价我国上市 2005资产重组绩效排行 2005资产重组绩效排行 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状况,成了比较困难的事情。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有“正常”与“不正常”之分。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不彻底,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有千丝万缕的业务联系,因此,一定程度的资金占用是正常的经营后果,而且上市公司把盈余资金借给母公司使用,获取利息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因此从会计报表当中很难发现大股东“不正常”使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到底有多少。 再加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详细,从而增加了调查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状况中的难度。因此笔者只好通过以下方法,来了解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严重程度。 (1) 从已经披露的案例了解 (2) 从“往来款”中了解 从存在“大量资金占用”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股东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来看,往来款、暂借款、垫付款、资产重组与关联交易,是形成资金占用的五大主要原因。其中“往来款”是形成资金占用的最主要来源,其中有3 5.38%的样本公司的资金占用是因与大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有往无来”而沉淀下来。 (3) 从“其他应收款”了解 在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中,“其他应收款”多形成于非经营性业务往来,是大股东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的最主要的体现,因此,通过“其他应收款”的调查,了解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状况也是可行的。在这方面,张弘(2003)通过对上市公司2002年中期报数据调查发现有161家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占总资产的15%以上,有128家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占净资产的40%以上。 (4)从证监会的普查了解 从2002年底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召开的“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经验交流暨总结大会”上透露的信息显示,2002年下半年以来普查的1175家上市公司中,S 7.S3%的上市公司(676家)存在被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的现象,被占用资金合计高达96 6.69亿元,平均每家被占用资金 1.43亿元。通过以上方法从侧面了解我国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情况,发现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是非常严重的。 2.不平等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但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转移方式”而加以使用,通过不平等关联交易可以达到:提高上市公司利润,粉饰上市公司业绩,保护上市公司继续融资地位,同时反过来也可以达到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目的。 3.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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