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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一个亲戚现在他开的公司正在进行企业改制,资产剥离与企业改制的债务如何处理的

帮助10人 1.3w浏览 匿名 2018-06-03 山西吕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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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把其资产分为优质资产(非负债资产)和劣质资产(负债资产)两部分,将劣质资产留在原企业,将优质财产或作投资或通过企业分立与他人组建新的公司,这种做法被称为资产剥离。人们通常认为,由于剥离后的企业资产主要是劣质资产,其偿债能力大大减弱,这将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此,《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这一规定的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此条规定没有注意到企业资产剥离中不同的具体操作方式。这种不加区分的笼统规定,混淆了不同方式下所具有的不同属性的法律关系,这将难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企业资产剥离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企业以“优质财产”作为投资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此为投资式资产剥离;其二,企业进行分立,将“优质财产”分立出来后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此为分立式资产剥离。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在投资式资产剥离的方式中,原企业的投资人(股东)仍在原企业,该企业是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而在分立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的投资人(股东)有一部分转移到新设公司中,成为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而原企业不是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在实际生活中,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往往只有一个出资人,对企业享有全部资产所有权。该出资人用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的公司后,他既是原企业的出资人(股东),同时也是新设公司出资人(股东),在新设的公司中也享有股权。有学者认为公司的分立实质上是对公司营业的分立。分立式资产剥离方式在公司法学中,实质上是公司(企业)的分立合并,即“将分立公司的营业分立的同时,将被分立的一部分营业合并至其他公司的方式”。
      在投资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是新设公司的股东,对新设立公司享有股权,而这一股权财产仍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因此,如前所述,原有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不发生改变,仍应由原企业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而新设公司与原企业的债权人不产生法律关系。
      在分立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不是新设立公司的股东,不对新设立公司享有股份权利。这表明,原企业的资产因分立而形成了两个不同所有权主体的部分,一部分仍由原企业所有,另一部分则由新设公司所有。原企业的财产价值因分立而减少,必将影响到原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充分注意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由于分立式资产剥离实质上是基于企业的分立而进行的合并(分立合并),按照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对分立式资产剥离应当适用企业(公司)分立的有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时对债权人的告知程序,并在第三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民法通则》和《公司法》这两方面的规定,实际上已为处理分立式资产剥离案件奠定了法理基础和基本准则。
    首先,企业进行分立式资产剥离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分立后进行的资产剥离式重组无效。企业分立式资产剥离重组没有告知债权人的,债权人对此提出无效请求诉讼的,法律应当允许并给予支持。
      
    其次,分立式资产剥离后继续存续的企业与新设立的公司共同承担原企业的债务;但是,如果有依法形成的对原企业债务承担协议的,由分立式资产剥离重组后的企业和公司按该协议分担原企业的债务。可见,只要理顺资产剥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对企业资产剥离后原企业债权人利益是能够予以有效保护的。如果为了对实际案件审理提供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司法解释”只需在现行《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准用性和具体化解释即可。然而,《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难以与现行有关法律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所以其他股东的权益仍因从原企业分立出来的股东实质上的瑕疵出资而受到了损害。例如企业甲的惟一出资人A将企业甲进行分立式资产剥离后,用优质资产与另三人
    B、
    C、D共同组建新公司乙,原企业甲仍存续,并持有全部劣质资产。尽管新设公司乙对原企业甲的债权人E仅按“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乙的资产也仍因原企业股东A的瑕疵出资而减少了。而原企业股东A与新公司的其他股东
    B、
    C、D仍为该公司股东,其实质是新公司乙全体股东
    A、
    B、
    C、D共同为原企业承担了债务。
      因此,要保护新设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主要的不是限制新设公司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的数额,而是要由新设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要求改变A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如果其他股东无此要求,法律不应对这一私权予以强制干涉;如果其他股东要求予以改变的,法律应当予以支持。由此可见,要防止因企业分立式资产剥离设立新公司中其他股东利益遭受损害,重要的是提高这些股东的维权意识,在企业进行资产剥离时,他们(参与合并的股东)应当充分注意到分立出来股东出资的资产质量,立法应当考虑到参与合并股东的注意义务,由此形成良好的制约机制;在新设公司承担原企业债务后,他们(参与合并的股东)应当及时调整公司内部的股份结构,必要时可以追究原企业分立出来股东的瑕疵出资责任,法律则应当为参与合并的股东提供诉讼救济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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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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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把其资产分为优质资产(非负债资产)和劣质资产(负债资产)两部分,将劣质资产留在原企业,将优质财产或作投资或通过企业分立与他人组建新的公司,这种做法被称为资产剥离。人们通常认为,由于剥离后的企业资产主要是劣质资产,其偿债能力大大减弱,这将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此,《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这一规定的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此条规定没有注意到企业资产剥离中不同的具体操作方式。这种不加区分的笼统规定,混淆了不同方式下所具有的不同属性的法律关系,这将难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企业资产剥离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类:其
    一,企业以“优质财产”作为投资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此为投资式资产剥离;其
    二,企业进行分立,将“优质财产”分立出来后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此为分立式资产剥离。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在投资式资产剥离的方式中,原企业的投资人(股东)仍在原企业,该企业是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而在分立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的投资人(股东)有一部分转移到新设公司中,成为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而原企业不是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在实际生活中,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往往只有一个出资人,对企业享有全部资产所有权。该出资人用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的公司后,他既是原企业的出资人(股东),同时也是新设公司出资人(股东),在新设的公司中也享有股权。有学者认为公司的分立实质上是对公司营业的分立。分立式资产剥离方式在公司法学中,实质上是公司(企业)的分立合并,即“将分立公司的营业分立的同时,将被分立的一部分营业合并至其他公司的方式”。
      在投资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是新设公司的股东,对新设立公司享有股权,而这一股权财产仍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因此,如前所述,原有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不发生改变,仍应由原企业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而新设公司与原企业的债权人不产生法律关系。
      在分立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不是新设立公司的股东,不对新设立公司享有股份权利。这表明,原企业的资产因分立而形成了两个不同所有权主体的部分,一部分仍由原企业所有,另一部分则由新设公司所有。原企业的财产价值因分立而减少,必将影响到原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充分注意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由于分立式资产剥离实质上是基于企业的分立而进行的合并(分立合并),按照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对分立式资产剥离应当适用企业(公司)分立的有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时对债权人的告知程序,并在第三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民法通则》和《公司法》这两方面的规定,实际上已为处理分立式资产剥离案件奠定了法理基础和基本准则。
    首先,企业进行分立式资产剥离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分立后进行的资产剥离式重组无效。企业分立式资产剥离重组没有告知债权人的,债权人对此提出无效请求诉讼的,法律应当允许并给予支持。
      
    其次,分立式资产剥离后继续存续的企业与新设立的公司共同承担原企业的债务;但是,如果有依法形成的对原企业债务承担协议的,由分立式资产剥离重组后的企业和公司按该协议分担原企业的债务。可见,只要理顺资产剥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对企业资产剥离后原企业债权人利益是能够予以有效保护的。如果为了对实际案件审理提供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司法解释”只需在现行《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准用性和具体化解释即可。然而,《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难以与现行有关法律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所以其他股东的权益仍因从原企业分立出来的股东实质上的瑕疵出资而受到了损害。例如企业甲的惟一出资人A将企业甲进行分立式资产剥离后,用优质资产与另三人B.C.D共同组建新公司乙,原企业甲仍存续,并持有全部劣质资产。尽管新设公司乙对原企业甲的债权人E仅按“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乙的资产也仍因原企业股东A的瑕疵出资而减少了。而原企业股东A与新公司的其他股东B.C.D仍为该公司股东,其实质是新公司乙全体股东A.B.C.D共同为原企业承担了债务。
      因此,要保护新设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主要的不是限制新设公司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的数额,而是要由新设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要求改变A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如果其他股东无此要求,法律不应对这一私权予以强制干涉;如果其他股东要求予以改变的,法律应当予以支持。由此可见,要防止因企业分立式资产剥离设立新公司中其他股东利益遭受损害,重要的是提高这些股东的维权意识,在企业进行资产剥离时,他们(参与合并的股东)应当充分注意到分立出来股东出资的资产质量,资产剥离与企业改制立法应当考虑到参与合并股东的注意义务,由此形成良好的制约机制;在新设公司承担原企业债务后,他们(参与合并的股东)应当及时调整公司内部的股份结构,必要时可以追究原企业分立出来股东的瑕疵出资责任,法律则应当为参与合并的股东提供诉讼救济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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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1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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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剥离与企业改制的债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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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参与者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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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聚众斗殴事件的一般参与人员可能会触犯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旦被权威机构判定如此,将面临五天至十天不等的行政拘留,同时还可能处以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如果其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那么将有可能被判处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且罚款金额也会上调至一千元以下。倘若他们所涉及的案件构成了刑事犯罪,在经过法院审理后,那些首要分子以及其他积极参与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罚;但若存在如下四种情况之一,则这些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与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多次参与聚众斗殴活动;
(2)聚众斗殴事件中参与人数众多,规模庞大,社会负面影响严重;
(3)在公共场合或交通要道进行聚众斗殴,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4)使用武器装备进行聚众斗殴。对于那些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责任人,他们将依据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确定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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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助网络犯罪活动这个问题上,若犯罪者对自己的行为全然不知情且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则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判刑的,这是因为他并没有形成实质性的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这些罪行已经构成了犯罪事实,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短期的拘役惩罚。关于协助网络犯罪活动的具体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及到的支付结算金额必须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
其次,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支持必须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再次,违法所得必须超过一万元人民币;
此外,如果为三个或更多的对象提供了帮助,也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最后,如果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仍然继续从事此类犯罪活动,同样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除此之外,如果被帮助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也将被视为犯罪行为。
另外,如果犯罪者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张(个),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二十张,都将被视为犯罪行为。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也将被视为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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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若上诉方未有新的证据提供,那么其获得二审改判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二审可能会做出改判决定,如:原审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存在误用,或是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甚至是证据不足以支撑原结论,从而裁定撤销原有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在查清事实真相之后进行改判。
此外,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但原审法院却予以支持,那么二审也可能会对此进行改判。
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以下几种情形来分别处理:
首先,如果原判决和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晰明确,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准确无误,那么二审法院就会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和裁定;
其次,如果原判决和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或者适用的法律、法规存在误用,那么二审法院将会依法进行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和裁定;
再者,如果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够清晰,证据不足以支撑结论,那么二审法院就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在查清事实真相之后进行改判;
最后,如果原判决遗漏了当事人,或者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那么二审法院就会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当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做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该判决提起上诉,那么第二审法院就不能再次将案件发回重审。
另外,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如果需要改变原审判决,那么二审法院必须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做出相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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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回家后有什么限制
[律师回复] 解析:
作为取保候审的被申请人,在这一法律程序中,您应当特别留意并遵守如下几项重要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书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
其次,如果住址、当前的工作单位以及个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请务必在收到通知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新的详细信息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备;
再者,在面临传唤时,您必须积极配合执行机关,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第四点是至关重要的一条,即在整个取保候审过程中,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
最后,您还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毁、篡改或编造任何证据,也不能与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串通或共谋。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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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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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与重组的要求有哪些
1、上市公司应为能够自主经营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公司。2、上市公司拥有能够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管理层规范运作的公司治理机构。3、上市公司能够有效地避免同行业竟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4、上司公司具备完善的自身主营业务,并通过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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