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
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2、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第八十二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