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婚前以
个人财产购
买房屋并
按揭贷款,
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其
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
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
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