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次
起诉离婚,下公告是否能离成,主要是看双方感情是否确实破裂或有其他符合
离婚的条件存在。如果一方不应诉,法院会通过合适方式送达
传票,拒不出庭的,法院会
缺席判决。
2、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送达
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
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其他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
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
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
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
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 达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公告送达,应当在
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