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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自该
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可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系争商标,但对属于
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系争商标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判定系注册驰名
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可考虑下列因素:
(
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
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
纠纷,可知晓该驰名商标;
(
4)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
5)系争商标申请人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
胁迫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
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
6)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
7)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