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新生儿父母或
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
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
亲子鉴定证明。
(
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初审合格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
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
女职工生育享受
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