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内效力:签订的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
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对外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
债权人仍有权就
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