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土地租赁最高时限的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
土地承包法》第五条限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有权依法
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乡村土地。” 第二十条限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准许能够延长。” 该时限适用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乡村土地,隶属对特殊主体的特别限定。
2、租赁时限不得超出二十年。超出二十年的,超出部分无效。租赁期间期满,
当事人能够续订
租赁合同,但商定的租赁时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出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通常主体订立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出20年,超出二十年的,超出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