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1、招
投标时,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要向
招标人(业主)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间确定一个
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即产生
法律效力,没有“预中标人”的概念。
2、实际操作中,有的招标人(业主)为了向中标人压价和讲条件,先向中标人发一个所谓“预中标通知书”,与其进行谈判,谈判达不到预想目的,就拜拜,再和下一个谈。谈成了就正式发一个“中标通知书”。
3、“预中标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的概念是不同的,“预中标通知书”一般都是业主压价或讲条件的一个施压方式,不具备法律效力,是一种不规范的操作。但是,投标人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中标,只能忍气吞声接受,否则,你即使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合格中标候选人,也不一定能拿到“中标通知书”。
4、
合同签订金额与中标金额不一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