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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什么时候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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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2
风险原则上从交付起转移,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如果买卖在途货物的,风险从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
但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什么时候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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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运输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风险何时转移
在途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因为运输途中的货物已经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所以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风险就从卖方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在途运输货物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28浏览 2025-01-20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规则
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一个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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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关系中货物风险什么时候发生转移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货物需要运输的,合同条款中规定在一个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了。
42浏览 2025-02-17
运输途中货物丢失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个体户张某与广东客户李某签订了稻谷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张某稻谷100吨,每吨1100元,总计款11万元,货到验收后付款签订合同后,张某将发往广州市一批稻谷100吨所办理的铁路提货单和保险单交给了李某当日晚,货到了广州火车站,李某即对货物进行验收,发现与提货单的数据不符,短少1吨稻谷(即20包),遂通知承运的铁路部门和张某经铁路部门查明,此20包稻谷系在运输途中保管不善而丢失李某扣除短少的1吨货款(1100元)后,将其余货款付给了张某双方为短少1吨稻谷的风险由谁承担产生纠纷,经协商无果,张某将李某诉至,要求李某支付货款1100元评析对本案货物丢失风险,由谁承担问题产生了三种意见有人认为,按买卖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未验收之前的风险概由张某承担,只有在验收后,风险才由李某承担也有人认为,路货风险,应由运输部门承担张某与承运(铁路)部门办理了保险单,由此,短少1吨稻谷的风险应由承运(铁路)部门承担笔者认为,货物丢失风险,应由李某承担然后李某依法向运输部门索赔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在双方没有违约的正常情况下,应根据案件具体的情况来确定风险负担及处理办法其 一,当货物需要交由承运人运输时,如果买卖合同授权或要求卖方把货物交由承运人运交买方,但并不要求卖方把货物交到某个特定的目的地,则货物的风险应于卖方把符合合同的货物适当地交付给承运人时起转移于买方,如果买卖合同要求卖方把货物交到指定的目的地,则货物的风险须于卖方在目的地向买方交付货物并由买方受领货物时,才转移于买方此种情形下运输途中的风险,便由卖方承担本案货物在上火车之前张某已将到达广州火车站的提货单及保险单一并交给了李某,而不是在广州火车站把提货单、保险单交给李某的,由此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李某承担其 二,我国《合同法》第144条对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作了规定,即“出买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双方对路货风险谁承担责任均未约定,据此法律规定,也应由买受人李某承担其风险责任其 三,本案短少1吨稻谷计款1100元的风险由李某承担,即李某应补足张某1100元货款然后,李某依法向运输部门索赔而不能由张某直接向运输部门索赔,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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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的货物风险转移如何定
货物所有权在买方签收时即发生转移,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风险随之转移,在交付之前非因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其风险应由买方负担。
15浏览 2025-01-17
什么是房屋买卖风险转移,房屋买卖风险转移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两方面约定买卖双方权利转移和转移占有,归纳起来就是在两个方面对买卖双方进行约定: 1、就房地产风险责任的约定:让买卖双方选择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或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即买家)。所谓风险是指如房屋发生地震、火灾、水宅等风险灭失或有损失等。如买卖双方选择权利转移之日起风险转移则意味着从双方前往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申请当日,房屋一旦发生任何的风险灭失,如失火等,则损失由买家承担。而这个时候可能买家尚未拿到房屋,房屋尚在房东的掌控之下,甚至还由房东在使用,但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只要双方的合同中已作此约定则房子一旦发生风险就由买家承担所有的风险损失。还不要说如果房东如因其他纠纷在过户后被查封拍卖之情况。就我国现有规定,在买家是善意第三人,房屋产证已办出的情况下,如原房东方有纠纷需要冻结财产,不大会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拍卖。但除此之外,产证尚未办出时,即使已经过户,仍可能因原房东的原因被查封拍卖。所以如果选择权利转移就转移风险就意味着可能要为还不是自己的房子承担20多天的风险。 2、就有关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费用支付的约定:在格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单独以附件四的形式对这些费用进行约定:即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权利转移或转移占有这两个点来区分上述费用由谁承担。一般的消费者对此都没有什么概念,也是随便选一个。其实在现在的二手房交易中,大多房东是要等到买家支付所有房款后才将房屋交给买家的,有些甚至要求延迟交房,这样的情况如果选择权利转移时为费用分割点就意味买家要为房东多承担一段时间的水电等房屋消耗费用,没有必要,完全可以选择转移占有时为双方费用的分割点。 在房屋买卖过程当中,买卖双方必须签订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指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在这份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风险转移有两种:一种是权利转移,一种是转移占有。由于是在政府制定的格式合同中有这两种方式,买卖双方一般会认为两种都可以,没有关系,就随便选了一个或则不选。 以房产权利转移来说,从法律内涵上来说是是指房产权属的转移,即房产权利人从房东名下转到买家名下,而我国房产又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即以政府相关部门登记标注为准来确定权利人。而上海市格式的房产买卖合同中对此又有了更明确的约定即:“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但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的除外,即将权利转移的时间以交易中心申请过户之日为标准,而不是以产权证办出之日为准。 以转移占有来说。从法律内涵来说是指标的物被交接,占有权归买家使用。以房产来说,即房东将房屋交付给买家使用,把钥匙交给买家,允许买家占有使用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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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根本违约风险是否转移
卖方实质性违反合同义务通常不直接影响风险转移。依民法典,合同有约定风险转移按约定,无约定货物交付时风险转买方。但卖方违约致买方无法获所有权等,风险不转移,如货物不符约定。要结合合同、违约和法律规定全面评估判断。
26浏览 2024-11-11
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是买卖合同中两项最重要的内容。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应由哪方当事人承担。其关键问题是风险转移的问题,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  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原则,即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有以下几点:   (1)《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对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则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动产买卖,也适用于不动产买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标的物风险转移不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挂钩,而是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动产自交付时所有权与风险均发生转移,并不是所有权转移导致风险转移,而是交付行为带来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后果。不动产所有权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转移,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不论不动产过户登记是否完成,只要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了不动产,该不动产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尽管特定条件满足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但只要完成了标的物交付,风险即转由买受人承担。同样,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风险也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3)如果买卖双方对标的物风险转移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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