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后,各级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2、同时还有相关的惩罚措施: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
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三)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