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
赡养人或
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
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
在职人员在领取
工资或
最低工资及
退休人员领取
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
五保对象)。
二、低保户申请
1、持有本省非
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其
户籍所在地市、县、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残疾证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持相关材料通
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
居民委员会向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的,重新进行核实。
5、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另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按期到委托的银行网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