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为向
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
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