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一般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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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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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履约保证金一般设定为合同总价的10%,作为书面合同的重要条款。中标者需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其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总价款的10%。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合同履行的诚信与可靠性。
履约保证金一般是多少

一、履约保证金一般是多少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作为书面合同时应列明的重要条款之一,履约保证金的额度通常被设定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

换言之,若依据标准招标程序并在严格遵循中标规则前提下,中标者有责任按规定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且其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应超出中标合同总价款的10%这一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多少

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履约保证金一般是多少”,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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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最近准备要做采购,现在需要一份担保合同,请问采购合同履约担保书一般需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编号:
(下称贵公司):
鉴于贵公司与 (下称供方)就 产品标的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下称主合同),应供方申请,我公司愿就供方履行主合同约定的按期交货义务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向贵公司提供如下担保:
一、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公司的保证范围是供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期交货的情况下,给贵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公司的保证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元整,包括贵公司已预付给供方的货款及因供方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
二、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公司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公司保证的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后六个月;主合同变更合同期限的,经我公司同意后,保证期间可做相应调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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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代偿的安排
如果供方违约,贵公司要求我公司代偿的,应向我公司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供方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我公司收到贵公司的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 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公司未书面向我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公司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2、 供方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
日起,我公司保证责任解除;
3、 我公司按照本保函向贵公司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
金额时,自我公司向贵公司支付之日起,保证责任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公司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
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
5、 我公司解除保证责任后,贵公司应在我公司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归还我公司;
五、 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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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贵公司违约致使供方不能履行义务的,我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公司与供方的另行约定,免除供方部分或
全部义务的,我公司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 贵公司与供方协商变更主合同的,需经得我公司同意,否则我公司
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六、 争议的解决
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公司与我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为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七、 本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给贵公司签收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篇二:履约类担保产品介绍
履约类担保产品介绍
1. 产品介绍:
履约担保广泛在建设领域、贸易领域、司法领域和投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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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运用,截至目前,我公司的履约业务主要集中在建设领域,在今后将逐渐的向司法和贸易领投资域发展。
1.1 在建设领域,主要的履约产品包括:
(1)投标保证担保;
(2)履约保证担保;
(3)预付款保证担保;
(4)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5)保修保证担保;
(6)分包担保;
(7)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
1.2 在贸易领域,主要的履约产品包括:
(1)供货贸易履约,包括供货担保、货款支付担保、预付货款担保;
(2)融资租赁担保;
(3)运输合同担保;
(4)关税支付保证担保;
(5)政府采购担保;
(6)经济合同担保。
1.3
1.4 在司法领域,主要的履约产品包括:诉讼保全担保和诉前保全担保两种。 在投资领域,主要的履约产品包括:
(1) 风险投资担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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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预期收益担保
(3) 产权式房产担保
(4) 证券发行担保(包括债券、信托、基金等)。
2. 保函申办程序
1.1 申 请:申请人向担保机构(以下简称“保证人”)索取申请文件并填写,提交保
证人要求的各项资料(申请书及资料清单附后)。
1.2 审 查:
1.
2.1 对项目情况的审查:保证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对项
目情况进行实地考查,审查结果作为是否接受申请人委托的依据;
1.
2.2 审查申请人的企业情况:保证人对申请人的企业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向保证人提交的资料显示的情况,对审查结果综合评
定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及接受委托的内容。
1.3 审查结论:保证人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条件的,接受委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之申请人。
1.4 协 商:通过审查的保函申请人与保证人就有关委托担保的事项进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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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多少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多少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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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们公司这段时间签订了一个工程项目,我们担心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所以想问一下工程项目合同履约一般会出现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目前履行工程合同可能出现的问题主要是:
1.发生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程度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加强管理和防范措施。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过程中,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合同双方承担责任: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依法对原来合同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即在履行合同项目的过程中,由于实施条件或相关因素的变化,而不得不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做出修改、订正、删除或补充。合同变更一经成立,原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就应解除。合同变更是在条件改变时,对双方利益和义务的调整,适当及时的合同变更可以弥补原合同条款的不足。
  合同变更一般由工程师提出变更指令,它不同于《示范文本》的“工程变更”或“工程设计变更”。后者是由发包人提出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1)合同变更的理由
  1)工程量增减。
  2)资料及特性的变更。
  3)工程标高、基线、尺寸等变更。
  4)工程的删减。
  5)永久工程的附加工作,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变更等。
  
(2)合同变更的原则
  1)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变更程序,依法进行,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擅自更改合同条款。
  2)合同变更要经过有关专家(监理工程师、设计工程师、现场工程师等)的科学论证和合同双方的协商。在合同变更具有合理性、可行性,而且由此而引起的进度和费用变化得到确认和落实的情况下方可实行。
  3)合同变更的次数应尽量减少,变更的时间亦应尽量提前,并在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限内提出,以避免或减少给工程项目建设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4)合同变更应以监理工程师、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签署的合同变更书面指令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凭据。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的口头通知也可接受,但必须在48小时内,追补合同变更书。承包人对合同变更若有不同意见可在7~10D内书面提出,但业主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商应继续执行。
  5)合同变更所造成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如由于设计错误,设计所依据的条件与实际不符,图与说明不一致,施工图有遗漏或错误等,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合同变更的程序
  合同变更的程序应符合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
  合同变更请求业主提出设计工程师提出承包商提出修改监理工程师审查
  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监理工程师召集各方专家论证变更合理性 可行性 评价变更费用 进度事宜拒绝修改拒绝变更取消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谈判
  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汇报
  同意并落实费用监理工程师准备变更书
  监理承包商业主签字颁发工程变更书设计工程师准备变更设计
  
3.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的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并同时出具包括终止合同理由和具体内容的申请,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就提前终止合同达成书面协议,宣布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经济承包关系。
  合同解除的理由主要有:
  
(1)施工合同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关系。
  
(2)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是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的主要表现有:
  
①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56D,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发生将其承包的全部过程、或将其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的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倒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等转包行为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合同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时,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1)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照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
  
(3)已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违背合同
  违背合同又称违约,是指当事人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项目经理在违约责任的管理方面,首先要管好己方的履约行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违约,应当督促发包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并与之协商违约责任的承担。特别应当注意收集和整理对方违约的证据,以在必要时以此作为依据、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违约行为和责任
  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主要的违约行为和责任是:
  1)发包人违约:
  
①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价款,或工程师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②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而发生的实际损失。
  
③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或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应赔偿承包方因停工、窝工、返工和倒运、人员、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
  
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自己负责。
  
⑤超过承包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2)承包人违约:
  
①承包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负责无偿修理和返工。由于修理和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②承包工程的交工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偿付逾期违约金。
  
③由于承包方的责任,造成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等丢失或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处理原则
  1)承担违约责任应按“严格责任原则”处理,无论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事实,特别是有违约行为并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承)包人赔偿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按双方约定的担保条款,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5)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6)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对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合同的后果所产生的纠纷。
  
(1)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解决所发生争议、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1)和解,是指争议的合同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过谈判和磋商,自愿对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分歧和矛盾的一种方法。和解方式无需第三者介人,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争议,避免当事人经济损失扩大,有利于双方的协作和合同的继续履行。
  2)调解,是指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其劝说引导,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方法。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与合同一样的法律约束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双方不伤和气,有利于今后继续履行合同。
  3)仲裁,也称公断,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并负有履行裁决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包括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仲裁须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节省费用,一般不会影响双方日后的正常交往。
  4)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相互间发生争议后,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在其主持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活动。通过诉讼,当事人的权力可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5)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外,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有效地解决方式,正在被广泛应用。比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有关“工程师的决定”的规定。当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均应首先提交工程师处理。工程师对争端的处理决定,通知双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均未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则工程师的决定即被视为最后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又比如在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桔皮书)中规定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由合同双方共同任命的争端审议委员会(DRB)裁定。争端审议委员会对争端做出决定并通知双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任何一方未将其不满事宜通知对方,则该决定即被视为最终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无论工程师的决定,还是争端审议委员会的决定,都与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执行决定,另一方即可将其不执行决定的行为提交仲裁。这种方式不同于调解,因其决定不是争端双方达成的协议;也不同于仲裁,因工程师和争端审议委员会只能以专家的身份做出决定,不能以仲裁人的身份做出裁决,其决定的效力不同于仲裁裁决的效力。
  当承包商与业主(或分包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应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先行和解,尽量取得一致意见。若双方和解不成,则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双方属于同一部门或行业,可由行业或部门的主管单位负责调解;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可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解;若调解无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可送交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超过一年期限者,一般不予受理。仲裁是解决经济合同的一项行政措施,是维护合同法律效力的必要手段。仲裁是依据法律、法令及有关政策,处理合同纠纷,责令责任方赔偿、罚款,直至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处理合同纠纷也可不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旦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项目经理应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和请示。因为仲裁和诉讼必须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名义进行,由企业作出决策。
  
(2)争议发生后履行合同情况
  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只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方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6.合同履行的评价
  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对从投标开始直至合同终止的整个过程或达到规定目标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合同管理评价,其评价内容有:
  合同订立过程情况评价。
  合同条款的评价。
  合同履行情况评价。
  合同管理工作评价。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可以换吗
[律师回复]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担保人履约保函是不是就是银行履约履约保函的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银行保函办理操作流程 1、申请人需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并签章。提交保函的背景资料,包括合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提供相关的保函格式并加盖公章。提供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和其它有关证明文件。落实银行接受的担保,包括缴纳保证金、质押、抵押或第三者信用保等。由银行审核申请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项目可行性、保函条款及担保、质押或抵押情况。缴纳保函费用:每笔按保函金额的5‰一次性收取,最低为100元后,可对外开出保函。办理履约保证函需要提交的资料: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工程承包合同或购销合同的原件及已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办理履约保函需要先至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的申请表格可至贵司开户银行信贷部领取(找个信贷员就可以了),按照封二上的要求准备齐全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国税地税证、前一年及即期报表等等,填妥贷款卡申请表格,让银行在第一页“推荐银行”处敲个公章就可以去人民银行办理了。目前贷款卡的申领费用应该是400元,资料齐全的当天就可以办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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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履约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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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您好,我们家有一个亲戚租房子必须要人去给做担保,签订合同,一般合同的履约担保形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履约担保的种类包括: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房屋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合约对冲押金/预付款/质量保证金担保、中介费/佣金担保、产品质量担保、出国留学经济担保、个人分期付款消费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
其中开展最为广泛的的业务有: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
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人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还可以经过协商,业主从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最后造价超出原合同造价的部分将由保证担保人承担;如果对上述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协议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
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
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保证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保函。如果中标人违约,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保证担保可用于设计招投标、施工招投标、监理招投标、材料采购招投标等各种招投标活动。
投标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 ,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履约保函置换的履约金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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